第285章 雍正:本质厌女
金禾说到这,又聊到了另一段记载。
“这是康熙晚年出生,乾隆年间当官的一个文人,这人非常推崇程朱理学,所以他是这样批评社会风气的。”
“我朝的典章礼仪详尽明确,各地的祭祀活动无不恭敬严肃。”
“只是这个县地处偏僻的一角,沿袭着简陋的祭祀习俗,有的时候祭祀用的牲畜、甜酒和谷物不够丰盛洁净。
有的时候祭祀用的俎、豆、盘、盂等器具没有彻底清洗干净,甚至行礼还没有结束,灯烛就已经熄灭了,种种旧的习惯,实在令人叹息。”
“本县的职责在于主持祭祀,自上任以来,看到这种亵渎神灵的行为,着实感到恐惧不安。”
“至于昌祠、关帝庙、节孝祠、社稷坛之类的一切祭祀活动,都必须整理得严谨庄重。”
“特此告示。禁止男女混杂的告示为严厉禁止男女混杂,以端正风俗教化之事。”
“查考得知,移风易俗,是政事的首要任务;远离嫌疑,慎重对待男女之别,是礼教的根本原则。”
“所以男女走不同的道路,鲁国的这种风俗到现在都被人称道。”
“男女互相赠送兰花、芍药,《郑风》所描述的这种风气自古以来就遭人讥讽,怎么能在月下漫步、观赏花卉,以至于变得寡廉鲜耻呢。”
“查访得知本县沿袭不良习俗,形成了轻薄浮薄的风气,有的人因为正月十五夜晚观灯,男女老少杂乱无序,有的人因为进庙烧香,男女混杂在一起。”
“那些愚蠢的妇女借这些由头肆意在街巷中游玩,那些轻薄的男子就趁这些聚会的机会满足自己的感官欲望,抛头露面,完全不知道羞耻。靠着墙壁,也不再有羞耻之心。”
“这都是因为家庭教育有缺失,所以妇女不熟悉在家中应该遵守的礼节规范。不是丈夫不约束自己的妻子,就是父亲不教导自己的女儿。”
“本县曾经亲眼目睹,实在为此痛心。为此,特此发布告示严禁,今后凡是遇到演戏、观灯、赛神、举办庙会等活动,不许妇女在街道、巷子里聚集,四处游荡观看。”
“如果仍然有无耻的顽民,不遵守明示,任由他们家的妇女拥挤着去游玩观看的,一定加以严厉追究,绝不姑息宽容。”
“本县既然担任管理百姓的职责,就有端正风俗的责任,言出必行,政令必须执行,岂能只是张贴一张空文,自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。”
“你们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类民众务必遵守礼教,使内外界限分明,修养自身品德、管理好家庭,让男女之间庄重而有区别,不要放纵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去游荡,反而遭受责罚追究而蒙羞。”
把这段重点记载讲完之后,金禾都忍不住骂了一句。
“在清朝就是这么可笑,逢年过节出门的女子都要被骂成荡妇了。”
“这个朝代活着的女子太可怜了,这种事情当然在大清会典当中看不到,因为朝廷是通过强调贞洁风俗来做这事儿的。”
“所以上到皇帝下到地方官员,都把妇女出门这件事情视为威胁统治的根源。”
“总有人嘲笑宋朝压抑女性。”
“如果仔细看看清朝的制度,宋朝的人都要笑出声,他们才没有这么封建。”
听到清朝对女子过节出去游玩都禁止,刘彻都迷惑了一瞬间。
把女子关在家里面就能维持一个王朝的稳定吗?
这到底是后世哪些人讨论出来的结论。
金禾继续举起了其他史料。
“在乾隆版本的《饶阳县志》,里面又有这样一段记载。”
“妇女出去听戏、赶庙会,民间遇到祈福、谢神演戏的时候,妇女们成群聚集观看,毫无顾忌,而且凡是有庙会,妇女就到集市上,跟商贩讨价还价、买东西,几乎跟市场里的中间人牙侩一样抛头露面。”
“这种风俗流传时间很久,就算现在严厉禁止,只能暂时改掉,恐怕以后还会重新滋生。治理饶州地方的官员,应当对此严加防范,一点都不能姑息宽容。”
“那么为什么地方官员都统一搞这种制度呢,这就要从几个皇帝开始说起了。”
金禾说到这里,开始说起了清朝的历史原文资料。
“天聪五年闰十一月十一日,钦奉太宗文皇帝谕旨:所有喇嘛班第居住在城外的清净寺庙进行焚香修行。”
“不许留宿妇女,违反者将被勒令还俗。如果有向喇嘛班第施舍斋饭的,允许派男人送到寺庙。”
“如果妇女私自邀请喇嘛班第到家中,按照通奸的罪名论处。家人告发的,准许其脱离主人。”
“钦此。顺治十八年奏准:凡是妇女不许私自进入寺庙烧香,违反者以通奸罪处罚。”
“旁人如果能缉拿举报的,罚本犯十两银子给他。”
“康熙六年商议后批准:喇嘛居住的寺庙,如果容留妇女进出,将喇嘛及徒弟鞭打一百下。”
“该妇女的丈夫如果是官员,就罚俸一年;如果是平民,就要鞭打夫妇二人各一百下。”
“如果喇嘛班第有私自前往妇女家中过夜的,喇嘛班第与该妇女都处以绞刑。”
“十二年议准:凡是丈夫外出,妇人私自请喇嘛班第到家的,依照不应当行为从重处理的律法条款处以杖刑八十下。”
“当然,古代这种地方肯定不干净,不过清朝的统治嘛,就是这种水准了。”
“这些年无数介绍清朝人的习俗,说八旗的女子可以放肆生活,想来这个洗脑效果还挺好,居然好多人信了。”
话说到这里,金禾继续举例。
“那么雍正时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?当然也有历史资料原文。”
“礼部审议答复:根据条奏内所说,各处寺庙有很多妇女成群结队地前往烧香,如果不加以禁止,这种情况就会不断蔓延,以至于有伤风化。”
“应将妇女前往寺庙烧香、成群结伴行走之处,永久严禁等语。”
“经查,官员、士兵和百姓中,有放纵自己的妻子、女儿前往寺庙烧香、行走的,处以笞刑四十下,罪责由丈夫或家中男性承担;如果没有丈夫或家中男性,罪责由该妇女本人承担。”
“寺庙的住持僧道和看守城门的人,如果不加以禁止,也要一同治罪。”
“另外,兵民等装扮神像,敲锣打鼓,举行迎神赛会的,杖责一百,罪责由为首的人承担。”
“如果里长知情不报,处笞刑四十下。既定条例已遵照执行并记录在案。”
“但年深日久,地方官员没有尽心尽力地去执行,致使愚昧男女不懂法纪,成群结队地去烧香,进出寺庙,这种行为都成了风气。”
“对此应当再次全面严格禁止,若仍有不遵守的人,依照法律治罪。”
“奏章呈上后,在雍正二年三月十三日奉圣旨:依照所议执行。”
“风气就是这么一步步形成的,真的太压抑黑暗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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